根据《民法典》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要求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南京市在此背景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试点方案》文件,要求将物业管理纳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虽然街道设立物业科仍处于试点阶段,但并非所有小区遇到物业纠纷时都可以找到街道处理。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将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社区物业管理属地化”正是南京市据此在物业管理体制上的一个创新。今年4月,南京市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试点方案》文件,要求根据“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把物业管理纳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
南京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科负责人表示,一方面,目前“街道设立物业科”的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只在秦淮区的5个街道、玄武区的锁金村街道、鼓楼的江东街道等10个街道展开试点,并非所有小区遇到物业纠纷时都可以找到街道处理。另一方面,关于“物业属地化管理”中对于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的划分并未明确,有些问题确实不在解决范围之内。
“这也是物业管理体制创新中的过渡问题。”他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可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是业主间矛盾,如对业委会有意见,则优先到所在街道进行调解。
1、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并无不可调解的矛盾;
2、只是在纠纷解释时用词用语加重了纠纷的矛盾点;
3、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确存在盲点;
4、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理解,那就要求物业公司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物业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物业纠纷案件,这个范围简直是太广泛了,上到打架斗殴,下到邻里琐事,有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也有业主和业主的纠纷;物业几乎每天都有物业纠纷案件,每天都要去处理;
第二:遇到物业纠纷案件,首先应该安抚矛盾双方,不要让矛盾升级;
第三:了解事情经过,合理处置;
了解事情经过后,能协调处理的协调处理,不在物业协调处理范围内的,做好解释;应该报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报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处理完后,要有后续的及时跟进和回防;
第五:针对纠纷事件做好经验总结;同时某些事件也可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六:当然,以上说的一般事件的处理过程;
如果发生了刑事治安案件等,那么就直接拨打110。
所以对于物业纠纷是可以进行投诉的。
拓展延伸
物业管理中纠纷的预防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关注的重要方面。本文将探讨如何预防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这有助于减少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秩序。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问题。这有助于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减少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减少因物业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纠纷。
最后,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减少因物业管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保障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从而预防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将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南京市据此在物业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创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试点方案》文件,要求将物业管理纳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并无不可调解的矛盾,应该多沟通,了解事情经过后,合理处置,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同时,物业公司也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度。对于物业纠纷案件,可以进行投诉,但也要注意处理方式和方法。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