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等证据,并详细告知税务机关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根据《刑法》第191条,对于掩饰、隐瞒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行为,可没收犯罪所得并处以刑罚。这些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掩饰犯罪所得来源的方法。
法律分析
1、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2、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税务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
拓展延伸
揭露洗钱活动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揭露洗钱活动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交易记录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大额现金存款、频繁的跨境转账等。其次,财务报表和账目记录也能提供有关洗钱活动的线索,例如虚假交易、资金流向不明等。此外,与洗钱嫌疑人相关的通信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也可能揭示洗钱行为。同时,监控录像、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现场行为、交易场所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最后,证人证言和相关专家的鉴定意见也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综上所述,揭露洗钱活动的关键证据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手段来确保洗钱行为得以揭示和打击。
结语
揭露洗钱活动的关键证据包括银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账目记录、通信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和专家鉴定意见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证据手段,可以有效揭示和打击洗钱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