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香叶公司职员王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联系业务,行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李某撞翻在地。王某将李某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李某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头部左肘部挫伤。伤愈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伤愈后索赔未果,遂将王某、香叶公司以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系香叶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香叶公司承担。
香叶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但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车祸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与香叶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出示的8.4万多元医疗费票据中,从其自己口袋中掏出的仅4千元,其余均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的。李某向香叶公司、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时,应先将医保中支出的费用剔除,即只应索赔其自费的4千元,否则按8.4万多元索赔,李某反而会因受伤而盈利,这有悖保险法的损失“填平”原则。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策性保险。医保的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住院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是其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属于受害人投保后带来的收益。
况且,医保提供的只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有一定的限额,该基金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以后就医时的自付部分的比例,因此,医保支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