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换不动产证应由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
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可以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具体补办流程化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
2、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公告;
3、携带遗失说明等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可以加子女名字吗?
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不能加子女的名字。应当在领取到房产证后,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房产证可不可以改名字
房产证可以改名字,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