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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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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

一、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旧村改造后建造的房屋是国有土地性质或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旧村改造时土地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商品房;旧村改造时土地未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二、集资房土地性质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土地是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性质是住宅用地,但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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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旧村改造后建造的房屋是国有土地性质或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旧村改造时土地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商品房;旧村改造时土地未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二、集资房土地性质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土地是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性质是住宅用地,但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一、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

旧村改造后建造的房屋是国有土地性质或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旧村改造时土地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商品房;旧村改造时土地未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

二、集资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土地是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性质是住宅用地,但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三、旧村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可以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

旧城镇更新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组织落实补偿完毕后,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组织地块出让。

旧厂房更新项目,政府收储的,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按规定组织土地供应;允许自行改造的,由原产权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取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子公司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按规定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等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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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

一、农房改善项目土地性质。旧村改造后建造的房屋是国有土地性质或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旧村改造时土地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商品房;旧村改造时土地未出让的,建造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二、集资房土地性质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土地是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性质是住宅用地,但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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