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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怎么认定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13: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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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怎么认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间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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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间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间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

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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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怎么认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间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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