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至今,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已实施8个年头,截止2014年底全国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65万户,2015年至2017年国家规划改造农村危房1060万户。作为扶贫攻坚的配套政策,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让困难群众感到国家在扶贫攻坚是下真决心的,是真正想为群众带去实惠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这项政策连续几年处于扩大试点模式,相关部门疏于监管,从今年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来看,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农村危房改造中需要遵循的准则
(一)满足居住要求
在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与农村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使新建的房屋符合相关准则的同时也要确保房屋的经济实用,最终保证新建的房屋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居住要求。
(二)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农村危房的改造一定要遵守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的准则,要使群众能够清楚的了解相关的扶助策略、申请的要求以及最终的审批结果,并实施群众监督等政策。
(三)按照人们的真实意愿进行改造
由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角色是农村贫困百姓,所以,在进行改造的时候要按照他们的真实意愿进行改造,要尊重他们的想法,使危房改造的最终效果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