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指定规定以及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的聘用规定。同时指出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如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拓展延伸
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聘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应当从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中聘用。同时,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且具有良好的信誉。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中,不得担任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在聘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从专业人员中聘用,但需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而非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汇报工作。若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