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缔约过失责任指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还有特定的价格制裁违约责任形式。
法律分析
1、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拓展延伸
夫妻一方签字卖房的无效合同,如何维护买方的权益?
当夫妻一方签字卖房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买方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其次,买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可能要求赔偿其他损失。此外,买方还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达成其他补偿协议。在此过程中,买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最重要的是,买方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个性化建议,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多样,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夫妻一方签字卖房合同被认定无效,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寻求法律援助提起诉讼并与卖方协商解决。买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