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和如何成为监护人。父母是首选监护人,其次是祖父母、兄姐等。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经批准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设立可通过当然设立、协议设立或公权力指定设立。公权力指定设立适用于争议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保护其利益,因其缺乏行为能力。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监护人相关办法,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监护。
法律分析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顺序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我们不仅能够意识到,国家在监护人的相关办法已经规定上的严格程度,更多的也是能够让读者了解了,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他们更需要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一些形式的行为能力,也就更需要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护。
结语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包括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无论哪种方式,未成年人都需要监护人的保护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