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法如下:
1、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鉴定。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2、可以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无法鉴定或不能鉴定的,鉴定机关会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认为不合法的,可以行使监督权,建议法院或及时立案,或及时做出裁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