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电动车撞人责任,一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多方过错根据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无过错则属交通意外,故意造成事故者全责,逃逸或毁证者也承担全部责任。逃逸者如有其他当事人过错可适当减轻责任,但若有逃逸者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证据,不予减轻责任。
法律分析
电动车撞人的责任由交警进行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拓展延伸
电动车撞人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及法律依据
电动车撞人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及法律依据通常涉及多个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需要考虑行人是否在交通规则下行走,是否在行人通行区域内。其次,要考虑电动车驾驶员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如是否超速、闯红灯等。此外,还需考虑电动车是否保持正常驾驶状态,如是否维持良好的制动系统、灯光、喇叭等。最后,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突发状况。根据以上因素,法律依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了电动车撞人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作用,责任将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等级。同时,逃逸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将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逃逸并且有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责任不予减轻。电动车撞人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