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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选择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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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选择了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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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机关: 一、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实施侵害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侵害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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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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