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写的欠条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有三种情形: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方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失。
法律分析
因胁迫写的欠条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即属于效力待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拓展延伸
欠条的法律效力:胁迫是否能够影响其有效性?
欠条的法律效力与胁迫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法律原则,欠条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凭证。然而,当涉及到胁迫的情况时,欠条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质疑。胁迫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人签署欠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界普遍认为欠条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影响。如果能够证明欠条是在胁迫下签署的,法院可能会判定欠条无效。因此,对于涉及胁迫的欠条,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的方式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结语
对于涉及胁迫的欠条,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50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将消灭。因此,在涉及胁迫的欠条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是最佳选择,他们能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