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进行了完善和稳定,强化了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和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罚。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后,不再需要间隔4年以上。农村夫妻和城镇夫妻有不同的申请条件。新条例还取消了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限制,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处罚力度。再婚家庭生育放宽,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计划生育奖励金也进行了改发。
法律分析
2009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实施。较之原条例,“新条例”的修改面达到2/3,完善和稳定了现行生育政策,新条例旨在强化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强化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想再生个孩子,不必再间隔4年以上。
新旧条例到底有何重大变化湖北省计生委主任杨*彦对此进行了解读。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以上城镇居民4个条件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生育第二胎: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方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新条例】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想再生个孩子,不必再间隔4年以上,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自主决定再生育时间。
【解读】新条例还修改了“女方年龄超28周岁”的限制。国家人口计生委曾有建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作出取消强制性生育间隔期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前,甘肃、吉林、重庆、湖南、上海、海南等10多个省(市)都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
变化二:公务员超生,开除
【新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旧条例的惩罚只是“从孩子出生之月起3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旨在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二胎的处罚力度,因为他们理应带头遵守条例。
变化三:再婚家庭生育放宽
【新条例】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解读】新条例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进行了适当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变化四:改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结语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生效。新条例修订了2/3的内容,完善和稳定了现行生育政策。新条例强化了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和对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罚,并放宽了再生育条件。对于农村夫妻和城镇夫妻,满足特定条件即可申请生育第二胎。此外,新条例还取消了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限制,并对公务员违法生育第二胎进行了更严厉的处罚。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也得到了放宽。新条例的实施将改变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