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对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进行调整。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在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以及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来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
法律分析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是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均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220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220元;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22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22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确定调整水平。其次,调整方案需要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因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需要遵守一定的法规程序,确保调整的公平、公正、公开。
结语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是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均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220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220元;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22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22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