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时要回避的情形有:交警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回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回避,它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这主要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所体现,具体为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情形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一般会有: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条件是: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等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