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时,一方向法院起诉需先申请仲裁,除非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仲裁条款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法院可受理起诉。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超出法定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未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或无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起诉
1、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法院起诉。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二、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时,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不成立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仲裁条款可能无效的情形包括: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采取胁迫手段订立、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口头形式订立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