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关系和标准,以及如何对赔偿进行举证。多数情况下,直接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而加害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近亲属或扶养人也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有农村户口和城乡户口之分,如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具体项目。该司法解释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具有科学性。
法律分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
传统理论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通常使用“加害人”和“受害人”这两个术语来描述当事人。然而,这种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多数情况下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为直接受害人,负担赔偿义务的人为直接加害人。但是,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基于监护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监护人或雇佣人及被帮工人对于特定情况下被监护人、被雇佣人或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要承担责任,但他们却不是直接加害人。该司法解释首次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具有科学性。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农村户口吗
人身伤害赔偿有些赔偿项目分农村户口和城乡户口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如何对人身损害赔偿举证
人身损害赔偿举证,原告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二)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三)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四)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
(五)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六)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享有赔偿权利的人和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权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是指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赔偿义务人则是指致害人或者第三人。对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致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就不需要再进行赔偿。而如果致害人或者第三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那么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文书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那么赔偿义务人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赔偿请求,那么赔偿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文书来确定。而对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致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就不需要再进行赔偿。而如果致害人或者第三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那么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如何对人身损害赔偿举证的相关内容。在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多数情况下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为直接受害人,负担赔偿义务的人为直接加害人。但是,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该司法解释首次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具有科学性。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有些赔偿项目分农村户口和城乡户口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在举证方面,原告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二)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三)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四)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五)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六)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