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报警不受理时,当事人可向公安局请求复议或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对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报案,应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向报案人解释并不再重复办理。
法律分析
报警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去公安局请求复议,或者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办理。
拓展延伸
应对报警不受理的措施
应对报警不受理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可以尝试与报警部门的负责人或上级进行沟通,详细说明情况并要求解决。其次,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通过曝光问题来引起公众关注,增加压力。此外,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法律途径和维权手段,例如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同时,可以联合其他受害者或社区居民,共同向相关部门提出集体投诉,增加声音的力量。最后,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寻求更高层面的介入和干预。总之,应对报警不受理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坚持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法权益的保障。
结语
合理维权,有效保障。报警不受理时,可请求复议或监督立案。非公安职责范围,告知其他主管机关。重复报案或已办结,解释不再重复办理。可与负责人沟通,媒体曝光引起关注。咨询律师,了解法律途径和维权手段。联合受害者或居民,集体投诉增加声音。如无解决,向上级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坚持维护权益,争取合法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