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以及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解决方式。合同只按手印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需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主体变更时应通知另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注意不得违反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效力。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只按手印,意味着合同的签署和签署人已经确定,但合同本身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确认。因此,合同只按手印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应。
综上所述,合同只按手印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应。按手印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即签订合同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怎么办
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解决方式是应当通知另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效力。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只按手印,意味着合同的签署和签署人已经确定,但合同本身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确认。因此,合同只按手印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应。
综上所述,合同只按手印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应。按手印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其次,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最后,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