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民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首先,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然后,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
法律分析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停车,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抢救伤员,对伤者进行止血处理,包扎伤口,并寻找合适的场地临时安置伤员,同时密切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其他危险再度发生。
(2)迅速向“110”、“120”报警,向车属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3)报警后,要注意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照顾好受伤人员,等待医疗急救或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4)赶去医院,安置伤员。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民警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
(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或者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迅速报警。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尽快移开妨碍交通的物品,如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立即请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场处理。
对于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现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请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场处理。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损失情况、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情况,确定处理方式。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具体流程。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损失情况、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情况,确定处理方式。最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的快速、高效处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民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首先,需要立即停车,并采取抢救伤员、止血处理、包扎伤口、寻找合适的场地临时安置伤员等措施。同时,需要向“110”、“120”报警,向车属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报警后,民警还需要注意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照顾好受伤人员,等待医疗急救或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最后,民警需要赶去医院,安置伤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