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盖章只按手印是有效的,但需注意合同签署的注意事项,如核对全称一致、审查文本是否修改、避免空白项、单位盖章个人捺印等,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外,合同中最好写明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防止纠纷和误解。
法律分析
一、合同没盖章只按手印有效吗?
合同没盖章只按手印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及各种用印的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用印;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
(5)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6)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8)对合同签署人应审查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并收存;
(9)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
(10)在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写进去,即使不写,也最好有书面的确认。否则完全有可能签字人一旦调离或者对方耍赖说不是公司的人。
结语
合同的有效性不仅仅依赖于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可以通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等方式成立。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在签署合同时,注意事项包括确保各方名称一致、合同签章符合资格要求、审查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等。此外,在合同中注明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等信息可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