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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改名字的七种情况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8 03: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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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改名字的七种情况是什么?

法律分析: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因父母离异更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养人更名。(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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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因父母离异更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养人更名。(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法律分析: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离异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养人更名;

(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更正姓名的审批。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寸甲人员,不予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在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更正。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刚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户政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给予变更。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 须经其生父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变更意见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公民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我国民族众多,姓氏较为复杂,有关风俗习惯各异等诸多情形,户口登记机关不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须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通婚后本人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随夫姓的,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 为其办理姓名更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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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因父母离异更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养人更名。(4)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5)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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