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2)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委托调查制度;
(4)证据制度;
(5)抽样取证;
(6)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行政强制措施;
(9)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都是因为案情特别简单,行政处罚力度也比较轻,比如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一般都不是特别的严重,通常就是口头警告,罚款最多也不超过50元,对这类违法案件,可直接用简易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