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