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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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8 04:04:0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导读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