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决定由不同的人作出,办案人员可以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或接受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法律分析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由谁作出回避决定
1、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二、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1、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如何确定回避决定的责任人?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确定回避决定的责任人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原则。首先,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应当明确回避的标准和条件。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利益冲突、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回避。其次,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回避事项。这些机构或委员会应由独立、公正的人员组成,确保回避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严格执行。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结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决定由不同的责任人作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方式来避免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在确定回避决定的责任人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回避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样能够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