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证据的种类及法律要求。证据应包括行为人无合法营运权的证据,行为人非法营运行为的证据等,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并出具收据。
法律分析
非法营运的证据应当包括行为人没有合法营运权的证据,行为人有非法营运行为的证据等,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拓展延伸
揭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有效证据手段
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是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而有效的证据是举报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关键。针对非法营运车辆,可以采取多种证据手段来揭示其违法行为。首先,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收集到的车辆违规行为的照片、视频等物证作为有效证据。其次,可以依靠相关部门的监控录像、交通违法记录等电子证据来支持举报。此外,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可以通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陈述来证明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和违法行为。还可以利用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机关等公共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和统计信息作为证据支持。综上所述,通过收集物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公共机构提供的数据,可以揭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有效证据手段,以便有效打击这一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结语
有效证据是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关键,包括行为人没有合法营运权的证据、行为人有非法营运行为的证据等。物证、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支持举报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此外,公共机构提供的数据和统计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支持。通过收集这些证据,可以有效揭示非法营运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