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人员领取期间,若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失业保险金和所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人员领取期间,若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失业保险金和所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
拓展延伸
失业后重新就业,保险金是否会停止?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失业后重新就业,保险金将会停止。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结语
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够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若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出现一些特定情况,如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失业保险金和所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因此,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自身原因而失去领取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