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中的挂牌机构、合署办公机构和内设机构都是将原单位整合到新单位中,失去独立机构和法人资格,职能、人员、编制整合到新单位中,性质与新单位一致。
法律分析
机构改革中,经常出现挂牌机构,还会有内设机构、合署办公机构等说法。这几种机构改革设置方式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呢?
挂牌机构,是指机构改革中,机构实体被撤销,不再单独设立,而是将所有职能全部整合到另一个单位,成为挂牌机构。挂牌机构和被挂牌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套管理班子的做法,单位性质相同,同为行政部门,或者同为事业单位。对外一律以被挂牌机构为主,职务任命、人员配备、编制类型、财务账户、机关事业法人等,都是统一的。原挂牌机构人员,连人带编随职能划转到被挂牌机构,和新机构人员编制性质保持一致。
合署办公和挂牌机构基本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合署办公后机构牌子不再保留。原来合署办公机构可以保留一名专职副职领导,现在也不允许了,彻底整合到新单位,合署办公的说法逐渐失去其原来的意义,将不再存在。
内设机构是将原来的单位整合到新单位,成为新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内设科室一样,不再成为单独的机构和法人,级别也和内设科室一样,最起码比新单位低两级。即单位为厅级的,内设机构最高为处级;单位为科级的,内设机构为股级。
挂牌机构、合署办公机构、内设机构都是原单位整合到新单位中,失去了独立机构和法人资格,职能、人员、编制整体整合到新单位中,性质和新单位保持一致。
结语
三种机构改革设置方式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挂牌机构是将机构实体撤销,整合到另一个单位,保持单位性质一致;合署办公机构与挂牌机构类似,但不再保留原机构牌子;内设机构将原单位整合到新单位,失去独立机构和法人资格,级别较新单位低。这些方式都实现了机构整合和性质一致,确保职能、人员、编制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