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督查,是指县级以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所属部门;
(二)下级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可以对下一级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