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调查人员在采取留置措施时,不得对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决定书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宣布,并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被留置人员的单位和家属应在24小时内得到通知。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分析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哪些,调查人不得采取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第九十七条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第九十八条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列明提请协助的具体事项和建议,协助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附《留置决定书》复印件。因保密需要,不适合在采取留置措施前向公安机关告知留置对象姓名的,可以作出说明,进行保密处理。需要提请异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第一百条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第一百零一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在留置期满前向被留置人员宣布延长留置时间的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调查人员在采取留置措施时需遵守一系列规定。不得对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决定应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宣布,并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的单位和家属应在24小时内得到通知。在特殊情况下,如有碍调查,可以暂不通知。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可根据情况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过程中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