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解决方法:1、协议离婚;2、检查证据是否充分;3、收集证据证明感情已破裂;4、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1079条、1085条、1087条规定,离婚需签订协议或诉讼,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有重婚、家暴、恶习、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可准予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协议或法院判决,财产处理原则为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法律分析
三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有以下解决方法:
1、尽量与对方协议离婚;
2、检查之前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3、收集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4、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需要经过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协商处理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合理要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院将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