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四个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
另外,一般情况下,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不能超过5个。
有下列情形,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党支部:
1、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
2、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
对于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