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需连续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180天以上;公司高层违规造成损失;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公司部门拒绝或延迟提起诉讼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前置条件:
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股东已经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的相关部门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拓展延伸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公司行使权益。其前置条件主要包括:1.股东代表资格:股东代表必须是公司股东,具备一定的股权比例或股东人数要求。2.事先请求:股东代表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采取行动或解决争议。3.公司无法采取行动: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采取行动或未能解决争议,股东代表方可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追究董事、监事等违法行为等。它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有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保护股东利益。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以保护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为目标。其前置条件包括持股比例要求、违规行为造成损失、书面请求和公司无法采取行动等。股东代表诉讼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公司治理和董事、监事等违法行为。它为股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