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的特点可以被概括为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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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8 05:14:13
中国法的特点可以被概括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1、法律的规范性;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程序性;6、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导读法律分析。1、法律的规范性;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程序性;6、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分析:
1、法律的规范性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4、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的程序性
6、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国法的特点可以被概括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1、法律的规范性;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程序性;6、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