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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维权之路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8 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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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维权之路

工伤后的起诉顺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是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认定事项由市级社保部门办理。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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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后的起诉顺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是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认定事项由市级社保部门办理。法律分析;

工伤后的起诉顺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是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认定事项由市级社保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

发生工伤后,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正确的顺序是先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而工伤认定又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维权策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护权益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护权益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面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多种维权策略。首先,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维权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其次,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尽可能获取可信度高的证据材料。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此外,可以考虑寻求其他相关证据或者利用其他法律途径,如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来弥补证据不足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坚持不懈,保持耐心和决心,不断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通过合理的维权策略和坚定的信念,即使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工伤维权过程中,正确的程序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首先,应按照规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必经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工伤职工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维权策略包括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收集可信度高的证据材料、寻求律师帮助、寻求其他证据或法律途径。坚持不懈、保持耐心和决心,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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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的起诉顺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是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认定事项由市级社保部门办理。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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