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其中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超过180天,公司高层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损失,股东已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且公司部门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前置条件:
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要连续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一百八十日以上。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股东已书面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请求提起诉讼,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的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未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