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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必须追究违法不作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8 04: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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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必须追究违法不作为

今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凡是没有统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动作”下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有增多的现象,堪称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幽灵”。它不仅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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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凡是没有统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动作”下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有增多的现象,堪称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幽灵”。它不仅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今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凡是没有统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动作”下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有增多的现象,堪称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幽灵”。它不仅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对于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泛滥,人们习惯把它同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联系起来。其实,行政不作为首先是“违法”,是与依法行政相对立的违法不行政,笔者更主张从行政法的视角去分析。何谓行政不作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权力与责任脱节,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的匮乏以及行政责任机制的疲软。长期以来,人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一些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有的拖延履行,有的不予答复,有的拒绝履行,有的甚至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作为做事的准则,在履行义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去捞取个人好处,一旦得不到个人利益,就逃避自己的责任。所以,在政府机关之间经常出现令人哭笑不得的场景:有利可图大家都争着管,无利可图就互相推诿。久而久之,行政不作为在慵懒者眼里便成为“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的常态。

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特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现实中,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恶果举不胜举:在权力的不作为面前,庄严的法律变成了“纸上谈兵”;在行政、司法机关不作为面前,无辜的生命抱恨离开了人世。因此,行政中“不作为”或“失职”行为,不再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所认为的那种“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是“群众观念、作风态度、办事效率”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既然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遏制行政不作为的必然选择。只有将行政权力的运作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才能将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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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必须追究违法不作为

今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凡是没有统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动作”下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有增多的现象,堪称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幽灵”。它不仅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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