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再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分析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的财产,主张对方还款。然后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结语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需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