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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股东诉讼制度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8 05: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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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广大小股东面对强势的大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它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已名义提起的诉讼,为派生诉讼。我国旧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权,而未涉及到股东的间接诉讼权,新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的直接诉讼权。第152条则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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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广大小股东面对强势的大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它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已名义提起的诉讼,为派生诉讼。我国旧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权,而未涉及到股东的间接诉讼权,新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的直接诉讼权。第152条则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广大小股东面对强势的大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它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已名义提起的诉讼,为派生诉讼。我国旧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权,而未涉及到股东的间接诉讼权,新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的直接诉讼权。第152条则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的间接诉讼权。但需注意的是这种间接诉讼权须是穷尽内部救济,即在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诉讼时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且胜诉的结果归于公司。但总的说来,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权的规定,在实践中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其投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投资信心。

企业通过知情权、少数股东的召集、主持权制度及临时提案权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等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的权利是什么?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4、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6、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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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广大小股东面对强势的大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它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已名义提起的诉讼,为派生诉讼。我国旧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权,而未涉及到股东的间接诉讼权,新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的直接诉讼权。第152条则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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