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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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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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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在我们国家,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主要当事人提出起诉就需要用证据来说话,毕竟正确着非常重要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的话,被告是由责任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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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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