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不需要提前几天,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可以被辞退。除非满足以上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等情况。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被辞退要提前几天
不需要提前几天,在试用期可以随时提出辞退,也不限定于书面提出辞退,但是必须是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员工没有以上的行为,但是单位要在试用期对员工提出辞退的话,劳动法也不会支持的。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只要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都是可以进行辞退的,当然了劳动者也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是可以直接辞职的,不管是辞退还是辞职,用人单位不可以不给劳动者的工资,不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试用期内的辞退并不需要提前通知,而是可以随时提出。然而,劳动者必须符合特定情况之一才能在试用期内被辞退。除非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等,否则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地,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在试用期内,单位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辞退劳动者,但无论是辞退还是辞职,单位都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