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原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同意更改的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变更办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
(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
(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新的身份证。
申请变更户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