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护对象及采捕原则
1. 重点保护以下重要或名贵水生动物、植物:
- 鱼类:带鱼、大黄鱼、青鱼、蓝圆鱼、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 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 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 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 其他: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龟、儒艮。
儒艮(俗称海牛)为稀有珍贵动物,捕捞需经区水产局批准。
2. 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最低可捕标准如下:
- 带鱼:肛长25厘米;
- 大黄鱼:体长25厘米;
- 青鱼:体长15厘米;
- 对虾:体长11厘米;
- 蓝圆鱼:叉长12厘米;
- 沙丁鱼:叉长12厘米;
- 青鳞鱼:叉长7厘米;
- 二长棘鲷:叉长8厘米;
- 蛇鲻:叉长15厘米;
- 金线鱼:叉长12厘米;
- 鲱鱼:叉长9厘米;
- 鲳鱼:叉长12厘米;
- 马鲛:叉长25厘米;
- 鳓鱼:叉长22厘米;
- 海参:体长25厘米;
- 鲍鱼:壳长7厘米;
- 珍珠贝:壳长7厘米;
- 日月贝:壳长6厘米;
- 海龟:体重100市斤以上。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中,若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或遇密集幼体,应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 北部湾围洲岛北端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鲆和幼虾保护区。北半部禁渔期为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五月二十日,南半部为正月十五日至五月二十日。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生产。
2. 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的围洲岛北端起虾场,拖网捕虾作业期为八月十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机动船拖网捕虾需经自治区水产局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马力八十匹以下者还需临时特别许可证。
3. 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和禁捕期由县、市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4. 科研工作及各类船只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县、市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临时证明,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三、渔具和渔法
1. 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 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水产总局规定执行;
- 风帆拖网作业,载重十五吨以上渔船,拖网囊网网目四厘米以上;十五吨以下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三厘米以上;
- 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 禁止或限期淘汰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如塞网、网门、缯网、粪箕网、拉密网、鱼箔、手推网等。在没有完全淘汰前,要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捕捞小型成熟鱼虾工具,如装捞毛虾,只准在指定海域和时间内进行。
3. 严禁炸鱼、毒鱼(包括虾、蟹)、滥用电力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
4. 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
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工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渔业损失的,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