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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0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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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2、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4、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5、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6、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7、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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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2、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4、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5、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6、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7、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2、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4、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5、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6、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7、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操办婚礼要按以下标准办理:(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原则上市县两级城区内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300人。(二)宴请标准,原则上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8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各县(市)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6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乡(镇)村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4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00元。(三)婚礼礼金标准,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不得超过200元,县(市)城区内不得超过1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50元。(四)婚礼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葬礼应严格控制规模,简化程序,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车队规模参照上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应于收取后7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要立即上交所在地方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制、承诺制和备案制。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受申请人婚礼事宜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葬礼事宜报告时进行口头提醒。同时,要采取受理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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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2、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4、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5、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6、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7、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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