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提出创新户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政策非新政,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举措。
法律分析
该项政策并非是新政,在2014年,国家就有了相关的举措;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创新户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截至2016年9月19日,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
拓展延伸
农村户口政策调整引发社会关注
农村户口政策调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农村居民的户籍身份和相关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调整后的政策可能会限制农村居民在城市中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如教育、医疗等。另一方面,这一政策的调整也可能对农村地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鼓励人才回流和农村经济的振兴。然而,这一政策调整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例如是否会导致农村人口外流加剧等问题。因此,农村户口政策调整成为了社会热议的焦点,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结语
农村户口政策调整引发广泛关注。调整对农村居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可能限制其在城市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助于农村地区的发展。然而,政策调整引发了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