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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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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自2020年12月31日起,湖北省财政厅出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面,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将按统一标准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方面,财政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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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自2020年12月31日起,湖北省财政厅出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面,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将按统一标准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方面,财政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法律分析:自2020年12月31日起,湖北省财政厅出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

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面,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将按统一标准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方面,财政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在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方面,每个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为4000万元,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激励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财政对安排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普惠小微首次贷款额度的0.5‰进行奖补。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财政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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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自2020年12月31日起,湖北省财政厅出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面,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将按统一标准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方面,财政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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