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规定和办理流程,包括异地就医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选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流程,以及未能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时的垫付和报销要求。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参保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以及社会保险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不需要。
1.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下在选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就医人员须持有效社会保障卡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未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因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在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的,在已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报销:
(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住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入院记录复印件(如急诊或外伤入院需提供);
(6)《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结语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已建立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根据规定,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下,异地就医人员可以选择在指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并按照就医地医疗机构的流程和规范进行就医。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的情况,个人需要在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报销。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缴纳。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